一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,可通過哪些途徑解決?
答:發生勞動爭議,可以通過協商、調解、仲裁、訴訟四種途徑解決:⑴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,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,達成和解協議;⑵當事人不愿協商、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,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;⑶當事人不愿調解、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,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;⑷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二、發生什么樣的勞動爭議,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?
答:(1)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;(2)因訂立、履行、變更、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;(3)因除名、辭退和辭職、離職發生的爭議;(4)因工作時間、休息休假、社會保險、福利、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;(5)因勞動報酬、工傷醫療費、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;(6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。
三、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多長,如何計算?
答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。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。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,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,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,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。從中斷時起,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。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,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,仲裁時效中止。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,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。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,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;但是,勞動關系終止的,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。
四、如何申請勞動仲裁?
答: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,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。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:(1)勞動者的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職業、工作單位、住所、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,用人單位的名稱、住所、通訊地址、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、職務;(2)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、理由;(3)證據和證據來源,證人姓名和住所。
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書樣式
申請人:(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、民族、住址、聯系電話)
被申請人:(單位名稱、地址、聯系電話)
法定代表人(主要負責人):(姓名、職務、聯系電話)
第三人:
請求事項:
事實與理由:
此 致
張家界市永定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
申請人:
年 月 日
注:1、事實和理由中寫清勞動關系的成立、雙方約定、糾紛產生的原因、仲裁請求及有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、政策依據。
2、申請人應列證據清單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所有可供證明的證據,并提交復印件。
3、申請書應提交3份用A4紙打印的紙質版本: